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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村委会证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村委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治组织,其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些涉农案件的审理往往也需要村委会的参与和配合。当前,村委会参与涉农案件审理的方式主要是其以村委会名义为一方当事人出具证明。但村委会以这种方式参与诉讼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让我们看一个案例。

王某系某村村民,其与刘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均主张对同一块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双方经村委会调解无果,遂诉至法院。一审程序中该村村委会应王某的请求为其出具了双方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王某所有的证明。一审法院据此并参考其他证据判决确认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王某所有。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程序中该村委会应刘某请求也为其出具了该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其所有的证明。


上述案例中村委会玩变脸在涉农案件中并不是孤例。以某中级法院受理的二审土地纠纷案件为样本进行的粗略统计显示,35%的二审土地纠纷案件村委会均应双方请求为请求方分别出具对其有利的证明。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在逻辑上是矛盾的。这种现象人为地导致了案情复杂化,加剧了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增加了法院调解难度,也增加了法官处理案件的难度。


其实,类似该村委会为纠纷双方分别出具互相矛盾的证明现象,在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村委会应双方要求为各方分别出具互相矛盾的证明。如上例中村委会为双方出具了内容矛盾的证明,使二审法院不得不对该证明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以确定哪一个证明更客观、真实。第二,村委会拒绝履行证明义务。如有的案件需要村委会配合出具相关证明以查明事实真相,但村委会出于各种目的却拒绝出具证明,导致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第三,村委会证明仅有公章而无负责人签名予以证明。据统计,有63%的村委会的证明均只加盖村委会公章而无村委会主任署名证明。第四,村委会证明“王顾作要而言它”。有的村委会证明美其名曰证明,其实并未实际涉及要证明的内容,而是在枝节问题上作轻描淡写的叙述。


产生此种种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村委会公章管理混乱。据调查,大部分不按要求出具证明的村委会其公章管理均比较混乱,有的公章存放于村委会主任家中,有的存放于村委会文书家中,还有的被村支部书记随身携带。这样的村委会也没有制度化的公章管理制度,没有用章登记备案制度。第二,村委会公章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这些随意出具证明的村委会,其公章管理人员往往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视出具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证明为儿戏,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与后果。第三,村委会证明行为受农村宗族势力和家族势力影响较大。实践中经常遇到村委会出具证明受农村宗族势力或家族势力影响的现象。如某村委会已经为原告在一审程序中出具双方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其所有的证明。但被告在该村家族较大,人多势众,对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威胁,迫于压力,村委会对被告在二审程序中便出具了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被告所有的的证明。第四,应该由村委会保管的相关资料不健全。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许多涉农资料需要其妥善保管,如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等的保管。但由于大多村委会办公条件差,缺少必要的资料保管人员和设备,其资料保管工作往往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以致需要村委会依据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时却无据可查。此种情况下村委会工作人员往往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申请人如何陈述,便只有如何记载并加盖公章。


如何应对村委会随意出具证明,影响法院正常审判行为呢?笔者以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从证据判断角度着手。所谓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事实内容和法律形式的统一。证据的判断要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着手。判断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能否被采信也应该从这两方面着手判断。对于形式方面,审判人员应从该证明的来源、制作途径、制作条件等方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判断该证据能否从形式方面作为证据被采信。对此种证明还可以从内容的真实性上判断真伪。当然这需要审判人员有较高的鉴别真伪的能力,也需要审判人员拥有必要的资料,如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第二、法院主动启动调查收集证据程序。虽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行为做了必要的限制,但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以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以案件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为由,主动启动调查收集证据程序。因此,对于遇到村委会不负责任出具证明,而法院难以判断证明真伪的情况,法院可主动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调查取证以查明事实真相,判断村委会证明真伪。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干群法制意识。法院审判肩负的任务除了定纷止争外还有法制宣传的重要使命。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法制宣传,要以适当的审判形式、审判地点等方式,尽可能地让更多的干群接触到庭审,使广大干群了解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以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以从思想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


第四、制裁恶意妨碍诉讼行为。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应该果断大胆地运用该章规定的强制措施,对以出具虚假证明等形式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打击,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也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第五,向相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向相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也是治理村委会不负责任出具证明妨碍诉讼现象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在帮助政府和村委会改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审判中遇到的村委会不负责任出具证明的高发地区,法院可向该村委会所属的乡人民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以督促该乡政府履行对村委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功能,帮助村委会改进工作,防止村委会出具不负责任的证明。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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