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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发布日期:2010-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权质疑时提出的一种主张,这项制度本是国家法律赋于案件的被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一项措施。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发现,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明知受案法院有管辖权,为了达到拖延时间,拒不履行义务的目的而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娄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原告权利的及时实现,而且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面对此种情况,如何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利,是目前所面临的难题。一方面,管辖异议是否属恶意行为,法律和相关司解释无明确定规定,标准不好确定,另一方面,即使法官能够明确的判断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出于恶意,但也没有关于“恶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所以,审判实践,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官都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明知其目的是恶意却又无能为力任其肆意玩弄法律于股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收取费用虽然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制约当事人的恶意行为,但相对于诉讼标的来说,当事人往往愿意损失不足一百元的费用而达到其拖延时间的目的。所以,目前仍然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来防止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措施以防止恶意行为。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制订相关措施:

一、提高异议管辖案件的收费标准,根据诉讼标的额按比例收取费用;

二、确定恶意提出管辖异议的标准,赋于法官审查是否属于恶意的行为。

三、对于能够确定是恶意的管辖异议行为的,按照妨碍民事诉讼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徐红展 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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