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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强险及交通事故赔偿的几个误解

发布日期:2010-09-24    作者:110网律师
以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问答
问:A乘朋友B的摩托车与一辆出租车C相撞发生车祸,A受伤,伤残鉴定为9级,事故责任是,出租车为次要责任,B为主要责任,A是乘坐人,为无责任,因为是BA的朋友,A没有让其朋友赔付任何费用,请问A的医药费是不是由次要责任方的交强险医药费范围内赔付1万元,其他按责任分摊,爸爸的伤残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不管我方有没有责任,均由次要责任方交强险中的伤残死亡金中理赔,谢谢。 那还请问C方保险公司还会不会追究B的责任,因为B开得是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谢谢!
答: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赔偿。A如果不起诉朋友B,那么如果超过交强险的限额,就不能得到应有的全部赔偿。(如果按照上海的标准,城镇户口9级伤残就已经超过十万了,交强险可能不足赔偿)

保险公司通常不会这样起诉朋友。不过如果C有损失,超过B的交强险的部分,C完全可以向B主张赔偿(按B的责任比例)。
 
分析:这个问答中的A对于赔偿应该是有一定的误解,他轻易地就放弃了对本案中主要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本案中因为他的伤残等级不算太高,刚刚超过交强险的数额,所以表面看来影响还不是很大,如果他伤残较重,那么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他的损失就将难以得到赔偿了,因为C只需要按他的次要责任的比例承担责任。
 
问:但是王律师,A的朋友B的摩托车是没有保险的,这个应该如何来赔呢,谢谢
答:摩托车既然是机动车,应该买交强险,没有交强险,在交强险的限额之内依然有责任赔偿。
分析: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没有购买则依然需要承担交强险限额之内的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问:那您的意思是不是打个比方原本交强险可以付12万,但因为B没有保险,所以只在次要方的交强中赔4万,其他的8B自己垫付,超过12万的在按责任分摊
答:什么意思?没看明白你写的。

交强险一般只能赔付坐车人、及被保险人之外的人的伤害及损失。
所以A的损失损失由对方(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对方及朋友按责任赔偿。

对方C如果有损失,则由B首先在交强险限额(12.2万)内赔偿,不足再由B按责任比例赔偿。
 
分析:这个提问显然有更大的误解 1、交强险一般只能赔付坐车人、及被保险人之外的人的伤害及损失,坐车的人是不可能得到自己坐的车的交强险赔偿的。 2、交强险只分有责任限额与无责任限额,只要有责任,对于造成的除坐车人、被保险人之外的损失就应该按照12.2万的限额(当然是要分项目的)赔偿。
 
问:我驾驶一小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一朋友驾驶由西向东车辆相撞致两车受损,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我占70责任朋友占30责任。双发均无人员受伤,由于双方都是熟人特在调解中约定双方损失各自自负。走保后我车经4S修复用去费用9000多一点,费用由自己垫付。现在保险公司赔款下来后是4600多点,经保险公司咨询对商业险佩服部分没有疑义,交强险佩服的2000元却没有,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调解书中“双方损失各自自负”这句话不适用与保险条款中的互碰自赔部分,以此为由2000元强保款拒不支付。就是不适用互碰自赔条款按责任划分,我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淄川支公司)也要赔付我1400元呀! 他们现在却一分都没有赔付。
 
答:确实,交强险对你的损失是不赔偿的。一般此类事故的赔偿规则是对方的交强险在限额内先赔偿你的损失,你的交强险在限额内先赔偿对方的损失,不足的各自按责任比例赔偿对方 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分析:很显然,这位提问人也是对于交强险的性质不了解,即交强险一般只能赔付坐车人、及被保险人之外的人的伤害及损失,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自己的交强险是不会赔偿的,才会造成了这种无谓的损失。
交通事故中不应随意地免除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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