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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为民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实现

发布日期:2006-08-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为了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要做到公正、高效,以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推出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并切实将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所谓“司法为民”,就是为民于司法之中,即运用司法权为民。因而,司法为民的前提是司法,目的是为民。具体说,司法为民,就是为人民掌握好司法权,运用司法手段为民排难解忧,伸张正义,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简而言之,司法为民,就是为人民提供公正、高效、便利地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司法为民呢?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的根本。

  司法为民,首先必须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司法公正,就是司法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法院或法官的职责是司法,司法的终极目标或本质要求,就是司法公正。因而,司法为民的根本就是司法公正,任何离开司法公正的司法为民活动,都是本末倒置的。

  司法公正是整个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崇高目标。何谓司法?司法是由专门的、享有司法权的机构所从事的执法活动。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是结果公正,指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又称为形式公正,就是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求高效地处理和裁决纠纷。

  第二,司法高效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途径。

  司法为民不仅要求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迟到的正义等于不正义。”这就是说没有效率的公正,实际上是不公正。一个漫长的诉讼,当事人除了承受着巨大的心理与物质的压力外,长时间生活在忐忑中,有的当事人甚至无法忍受冗长诉讼带来的痛苦与无奈。同时,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尊严性、公信度也都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司法为民必须追求高效。要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避免重复的诉讼活动,杜绝久拖不结的案件。

  第三,司法关怀是司法为民的要求。

  司法关怀是司法为民的人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司法为民,要体现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是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是对现实的人的物质需求、物质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切,在法治的制度层面与精神意识层面体现为对作为个人人格权与财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充分而全面的有效保障。要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就应体现司法关怀。

  司法为民广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法治工作的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要将司法为民体现在实际工作当中。

  第一,司法为民要求人民法院在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心中应该装有群众,时时想着群众。通过制度的完善,程序的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从人民群众立案,信访环节抓起,搞好司法为民第一窗口的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要做好人民群众诉讼指导工作;建立群众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要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下功夫,及时维护案件胜诉方的权益。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六大向全党、全社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好、维护好人民利益的一件大事。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司法为民要在确保司法公正方面下功夫,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人民群众最为不满的就是少数法官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损害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形象的行为。一个案件裁判不公,就可能导致一些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不满,破坏国家法制形象。为确保法制的统一,有效限制裁判不公的发生,一方面要严格遵循立法本意,认真做好司法解释工作,有力指导审判实践:另一方面,要在司法解释中充分吸纳民智、体现民意。还要注意积累办案经验,选编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用以指导审判实践。各地人民法院要根据司法大检查中发现的影响案件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司法工作水平。

  第三,司法为民要求人民法院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下功夫,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的结果。加大力度清理超审限案件和未执行案件,对那些严重超审限的案件,要彻底予以解决。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建立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等工作快速衔接,克服人为拖拉、低效办案的现象,彰显现代诉讼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和高效。要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简繁分流,通过快捷公正的审判方式,还可以实行案件审限预警机制及催办和通报制度来督促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将人民群众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第四,司法为民要体现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对困难群众,要有怜悯之心,关爱之情,救济之责。要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司法救助,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具体讲,司法济弱,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弱肉强食,使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在同等条件下,要作出有利于困难群众的解释或判决;三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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