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
三、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
四、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
六、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与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新定义有了明显变化:第一,交通事故不仅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含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相关法律问题
-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一方醉酒驾车应该付什么责任 2个回答0
- 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求助!急!急!急!烦恼! 1个回答0
- 为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不带驾驶证和行车证上路应如何处罚 1个回答0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问题 0个回答0
- 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新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新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要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4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罚款标准作了哪些新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罚款标准作了哪些新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