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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可以违反吗?】名城苏州法律网络课堂之劳动法

发布日期:2010-09-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法上的服务期有别于普通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其适用是有前提的,即对于用人单位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最低年限的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该种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的合同约定条款或专项合同。
【案例一】小吴与其所在的风景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她在该公司从事售票房的售票员工作。合同约定小吴“在公司服务的期限为2年。”可是1年还未满,小吴嫌公司给她的工资太低,打算离职。听说根据法律规定,职工离职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了,但是当她去通知公司领导时,领导说,我们合同是约定了服务期限的,服务期限未到,你离开公司是违法的,要赔偿公司损失。领导说着还拿出《劳动合同法》给小吴看,听领导这么一说,小吴心里又七上八下了。
【案例二】小张大学毕业后,到一家翻译公司应聘。翻译公司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公司还承诺在适当的时候送小张到美国学习口语。次年,小张被公司派到美国某大学进修专业英语。在美国学习期间,小张结识一女孩,并建立恋爱关系。半年后,小张学习期满回来,要求辞职到女孩所在的城市工作。翻译公司不同意,小张于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向翻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后离开公司。公司认为小张这种行为对公司太不负责任,准备依法追究。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律师提示】案例一中的情况,小吴虽然与旅游公司约定了2年的服务期限,但是该公司并未为小吴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只是普通的劳动合同期限,小吴只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行使此职权,单位无权干涉,更不能主张所谓的违约和损害赔偿。
案例二中的情况不同,虽然翻译公司并没有明确写明“服务期”,但在小张工作期间,单位履行了了合同承诺,专门送其到国外进修,并支付了专门的费用,实际上“合同期5年”的规定就是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小张必须遵守,而不能像一般合同一样随时提前一个月行使辞职权,必须要到服务期满,否则,翻译公司可以要求小张支付未完期限的服务期违约金赔偿。
辞职虽然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在服务期的约束下,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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