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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0-10-07    作者:110网律师
本文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www.legalabc.com
刘某与秦某为夫妻,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但仅登记在妻子秦某一人名下。2002年秦某与第三人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何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而后秦某以签订合同未经其夫刘某同意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何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判决秦某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该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秦某未取得共同共有人同意,无权单独处分,因此买卖合同无效。由于该房屋登记在秦某一人名下,买房人何某并不知道该房屋是否为刘某和秦某共同所有,应当认定何某为善意第三人,但因何某未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房屋产权。秦某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李煜琰律师提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买房人最好要求出卖人出示其配偶委托出卖人代办一切交易手续的委托书或者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声明,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实在不行,最好约定大部分房款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以后再支付,否则,如果在过户前出现纠纷,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能否追回房款就存在巨大的风险;而只有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买房人才有可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房屋所有权。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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