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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0-10-08    作者:110网律师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
可以由卫生局委托
可以由法院委托
可以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委托
单方委托医学会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从诉讼成本的角度
同时考虑举证质证的博弈关系
我们主张鉴定费应该由医院承担

司法过错鉴定
医院往往拒绝配合
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专业律师多以医疗事故鉴定进行抗辩
如果法院决定进行司法过错鉴定
从诉讼博弈的整体利益考虑
我们可以在鉴定费用上主动配合审理的进展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
如果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那么适用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诉讼的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审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案件的突破口
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机构是医院所属区级医学会
如果对区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
可以申请市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
如果将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作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那么适用的是《民法通则》
诉讼的案由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审理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案件的突破口
应当进行司法过错鉴定
鉴定机构是司法局公布的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
司法鉴定单位不受医院所属地区的限制

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人员是医院所述地区的医学专家
患方由于医学和法学知识的匮乏
往往只担心医院和医学会之间千丝万缕的关联
诸如同学关系
诸如校友关系
诸如曾经的同事关系
诸如一起开会学习关系
诸如学术交流关系
诸如天然的袒护关系
其实,患方更应该从实体上去把握:
专家并不关注医患双方之间属于法律上的社会科学范畴内的过错
诸如病历书写错误的解释
诸如家属所谓放弃抢救的法律过错归属问题
诸如笔迹鉴定问题
诸如执业资格问题
医学会的结论只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多少医学责任
是完全医学自然科学范畴的鉴定

而司法过错鉴定基本回避上述各不利点
司法鉴定机构不受医院所属地区限制
在法庭上可以医患双方协商一致选定
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更重要的是
司法鉴定专家不仅关注医学自然科学上的过错关系
也关注法律社会科学范畴内的过错关系
其鉴定结论更加全面、完整、公正

如果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
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十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如果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
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
则适用《民法通则》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上述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计算参照标准有很大不同
特别要指出的是
如果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完全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
而适用《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赔偿计算

在北京法院的司法实践当中
如果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区级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方可以申请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
也可以申请司法过错鉴定
这种情况要作出具体的风险判断

如果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
患方再申请司法过错鉴定难度较大,需要具体分析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仍然按照《民法通则》计算赔偿的成功案例
但难度同样较大,需要具体的诉讼博弈技巧

在北京房山法院和海淀法院
我们有直接申请进行市级医学会鉴定的实践操作
这种申请要集体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各法院的不同操作

在石景山法院
患方曾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过错鉴定均不成功的情况下
我们受理后又成功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
这种中途受理的案件往往难度更大
需要多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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