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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的互动

发布日期:2010-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我国大学法学教学应当加强实践教学,而加强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应具有司法实践的经验和能力。为此,法学教师应当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同时,高校也可以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到高校任教。这就要求高校法学院系要加强与法律实践部门的密切合作,实现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的互动。

关键词:法学教学;司法实践;互动
  
  一、法学教学应当重视实践教学
  
  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特点是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强调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通过理论教学,学生可以掌握一般法学知识和基本原理,这些知识和原理可以用以分析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大学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是有限的,不可能每颁布一个法律,就设置一门法律课程。对于新的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需要学生从相关理论出发进行法律推理,使学生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够依靠法律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理解和运用新颁布的法律”[1]。学生要具备这种举一反三的能力,就需要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
  但是,我们存在的问题是,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同时,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首先,在课程设置上,我国高校法学理论课程占比重较大,而从事实际操作的课程极少。即使是操作性很强的课程,也都比较重视一般的法学原则介绍。其次,在教学内容上,往往是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理论脱离实际。最后,在教学方式上采取填鸭式教学法,老师讲,学生被动地听,课堂教学枯燥、沉闷,学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模式实际上主要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的,难以造就具有实践能力的法学人才。然而,“从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将需要大量法律人才,这些人才当中绝大部分将会从事法律实务,从事法学研究的只是极少一部分”[2]。因此,这种脱离实践的法学教学模式跟不上我国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质量要求,导致法学毕业生的理论和能力都与社会脱节,甚至造成学生就业困难。
  为此,必须加强法学教学的实践教学,在教学中尽可能地联系实际来讲授理论,重视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训练。
  1.在课堂教学中,尽可能采取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外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不仅使抽象的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具有了生动性和形象性,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推理,从而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思维习惯。在案例教学中,可以组织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辩论才能。
  2.重视法律实践活动。学生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第一,观摩审判,即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审判。通过法庭旁听,学生可以直接观察到各种诉讼角色的诉讼行为,了解他们是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这可以使学生获得感性认识,从而为理论学习和进一步的法律实践打下基础。第二,模拟审判,即由教师提供恰当的案例,学生运用该案例模仿正式的审判进行演练。在模拟审判中,学生担任各种诉讼角色,亲自实施与其角色相应的诉讼行为,运用其在课堂教学中学到的理论;通过模拟,理解具体适用法律,从而获得强烈的亲历性。通过模拟法庭,可以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辩论能力。第三,实习。实习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法律环境中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获得司法从业经验,从而为其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上述实践性教学法之间存在互相促进的关系:观摩审判为模拟审判提供可供参照的标准,而学生在模拟审判中获得的经验又为法律实习打下了基础。总之,实践教学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有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法学教师应当参加司法实践活动
  
  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学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不仅应当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应当具有很高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甚至法学教师本身就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果一个法学教师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和能力,指望他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技能是不现实的。以案例教学法为例,若教师从来就不曾参加实践活动,对司法实务没有切身的感受,那么,在教学过程中就很难提出具有真实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其对案例的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和教条式的。又如,模拟审判是一种培养学生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但一次成功的模拟审判需要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不仅解决学生在模拟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而且要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恰当的归纳和总结。然而,在教师本身无出庭经验的前提下,教师的指导对学生并无多大帮助。
从我国大学法学教师的情况看,虽然有些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绝大多数教师没有司法从业经验。我国法学教师中,多数是从不重视实践教学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而且,我国高等学校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教师科研压力很大,法学教师要花大量时间进行理论研究,而无暇顾及法律的现实,更难以抽出时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上述因素决定了我国法学教师较为擅长传统的以理论教学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方式,而难以开展以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为目的的实践教学活动。因为,教师本身就不了解司法实践,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和技能。
  我国高校要进行法学教学改革,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教学,其前提是教师必须具有实践经验和能力。因此,应当尽快改变教师只重视理论研究而不关心和参与法律实务的状况。教师应当走出大学校园,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并借此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这不仅有助于实践教学的开展,而且可以使教师的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笔者认为,教师参加司法实践活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鼓励法学教师做兼职律师工作。可以考虑在大学法学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给教师和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活动的场所。因此,可以不按市场价格向当事人收费,如按市场价格半价收取费用,以维持日常开支即可。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可以深入地了解社会,了解司法的运作过程,这使他们在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自觉性和能力。
  2.与司法机关合作,配合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由法院聘请法学教师作为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这样做对法学教师和法院均有好处:对于法学教师而言,可以直接参与审判工作,积累实践经验;对于法院而言,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水平,因为合议庭里既有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又有具备较高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律专家,二者可以实现优势互补。
  
  三、高校法律院系应当聘司法实务界人士到学校任教
  
  教师参加司法实践活动,改变教师缺乏实践能力的缺陷,这有助于教师了解法律的现实,熟悉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积累司法实践经验。这样,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运用自己办案的亲身感受作为例证对法律原理、原则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纯粹的和空洞的理论教学。而且,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时,有实际经验的教师能够对学生在实际操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具体的指导。不过,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角度,仅仅依赖专业教师进行教学是不够的。毕竟,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司法实践活动是兼职的,他们的本职工作仍然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由此决定他们在实践能力方面具有局限性,他们更擅长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仍然缺乏司法实务经验和操作技巧。因此,指望专业教师传授给学生从事司法职业的具体的经验和技能是不现实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大学法学院系应当聘请司法实务界人士到大学做兼职教师。这样做的可行性在于,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在司法实务界涌现了一些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人是近20年来从政法院校毕业充实到政法队伍的,他们拥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不少人取得了硕士或博士学位,他们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高超的司法技巧。他们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可以讲授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证据学、律师实务、司法文书写作等,也可以进行专题讲座。他们走进大学课堂进行教学,不仅有丰富生动的案例,而且又有深刻的理论分析。他们可以把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技巧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学到法律实践中“活”的知识。笔者在读研期间,曾听过湖北省检察院公诉处一名检察官关于起诉工作的专题讲座。该检察官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结合案例指出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介绍了其从事公诉工作的体会和经验。从他的讲课中,学生学到了许多从法学教授那里学不到的知识,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0.
  [2]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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