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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领域中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法学理论上,根据法律适用范围有无限制,可以将法律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法律。特别法则是指适用于特定领域、规定特定事项、或者在适用的时间上有限制的法律。在处理合同有关事务的活动中,合同法为普通法,其他对有关合同进行规定的法律为特别法,如规范保险合同的保险法,规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海商法等。根据《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知,在合同法律适用的效力上,合同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合同普通法,有合同特别法时,应当适用合同特别法,无合同特别法时,方可以适用合同普通法。其实,在同一法律的内部也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而区分为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其适用的原则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相同,尽管合同法对此没有进行规范,但并不影响在合同司法实务中遵循合同法的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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