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贷不是违约而是提前履行合同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学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行为解释成违法或违约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
提前还贷在法律上是对合同的提前履行。尽管我国法律原则上赋予债权人在提前履行的问题上有拒绝受领权,但我国《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我国法律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由此,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是为法律所允许的。银行在接受了当事人提前还贷后收取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每一个购买房子的消费者所签署的贷款合同都是银行单方面提供的,在合同订立及利益保障方面,银行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利率上涨这种重大的变更情形时,贷款者为了自己生活的需要和更好的条件选择提前还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该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问题
- 我可以要求张某对我履行合同吗?我可以告他违约吗? 4个回答0
- 合同违约未履行承诺 6个回答10
- 卖方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还想说我违约 2个回答25
- 租房提前解约,合同没说违约责任能要回押金吗? 1个回答10
-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怎样界定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