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者认为,按照我国民事立法的惯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民法的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学者总结有以下10种:(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将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以及规避课税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的约定等;(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的合同等;(4)非法射幸,如赌博合同;(5)违反人格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债务人的人身为抵押的约定、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款;(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以及规定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的合同;(1)暴利行为。
参照国外规定和学者意见,我们认为,下述合同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确认无效:
(1)在履行上违反刑法的合同;
(2)在履行上构成侵权的合同;
(3)在履行上构成限制贸易或限制竞争的合同;
(4)不违反法律但违反公共道德的合同;
(5)破坏家庭关系的合同;
(6)妨碍司法的合同;
(7)故意规避法律的合同;
(8)妨害他人的合同关系的合同。
总之,“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实践中典妻、代理母亲(出租肚皮)、人体器官买卖、追索赌债、嫖资等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需要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具体地禁止,法院和仲裁机构可直接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 (4)项认定无效。
相关法律问题
-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八条中的公共利益如何理解? 1个回答0
- 买了经济适用房,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 1个回答0
- 合同条款未履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第三方可否免责? 4个回答10
- 公司告我们损害公司利益 0个回答5
- 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我作为一名股份只有49%的股东, 2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