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在租赁前被抵押的,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10-10-10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观点:本案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之间发生了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案中,抵押人徐某发争议房屋为银行借款设定抵押后,又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依法成立,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后因徐某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以抵押物抵偿债务。至此,抵押权人已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亦即实现了其优先受偿权,后于此权设立的优先购买权因受偿权的实现而告消灭。银行在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后拍卖,属依法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与债务人(即房屋出租人)无关,李某在拍卖中竞拍成功,其行为合法。综上,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仅限于房屋租赁? 6个回答0
- 律师好!咨询关于二手房“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 4个回答20
- 租赁房屋火灾不明,出租屋主、和承租人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个回答0
- 谁享有继续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1个回答0
- 租赁的车位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