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借款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采用及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0-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为重复使用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全部同意和接受,而不能予以修改。金融机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过于强调金融机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造成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履行法定的程序性提示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对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合同内容要明确具体,语言规范,避免出现对同一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
  四、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注意,要保持借款合同在内容上前后一致,避免非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格式条款矛盾。对借款合同进行修改制定补充条款时,如补充条款内容与格式条款不一致,补充条款效力优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2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