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下)

发布日期:2010-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能否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l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规定否定了1993年的司法解释。但就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言,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共同管理,共同修缮,共同投入了新财产,从而使该项财产增值的,夫妻另一方应有权主张对该项财产增值的部分享有权利和利益。这就使非财产所有方的权益得到保护,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3.有关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中的问题。我国的新《婚姻法》建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立法的空白,适应了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现实,但是其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有待完善。夫妻任何一方都或多或少地有自己的专用生活用品。从实践来看,由于夫妻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的不同,导致双方的生活要求就不一样。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不断攀升。而为了公平保护夫妻双方购置行为和财产利益,任何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价值较大个人生活专用品,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以由生活用品的专用方向另一方给予补偿,这样就可以很好地完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的立法完善
  1.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问题。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是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而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否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还有待完善。我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为有无对抗效力的前提。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是很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为这些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很强的隐秘性,除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根本无从知晓。对这一问题,我国1930年国民党政府亲属编有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依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规定现在也有借鉴价值,可采用登记、公证等形式使夫妻约定财产制更加具有法律保护力度。
  2.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问题。《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口头约定只要双方承认,也应承认其效力。由此可见,约定财产的形式并不确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为了省事和表示对对方信任,多采用口头约定,最终在产生纠纷时出现难以取证的情况。夫妻财产约定实质上是双方对财产的处分协议,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因此,约定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准确地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在实践中可采用以下操作方式:结婚登记时进行约定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夫妻各保管一份,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结婚后进行约定的,以书面形式由公证机关公证。约定合法成立后如果因某种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缔约人应就此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对原来的约定注销或者收回。公证与登记制度使夫妻双方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有了法律保证,也使约定财产的内容有了公示效力。第三人在与夫或妻一方进行交易前,有权与交易一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处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进行查询,这样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也使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更加完善。在当前人们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知识甚少的情况下,作出这些具体规定,将更便于贯彻执行。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就是完善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的归属问题。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将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忽视了这类财产的特殊性。目前,在我国存在着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现象,虽然在此期间夫妻间仍保持着一种身份上的关系,但夫妻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是中断的,夫妻各自所得财产是处于分离状态的。在这种情况下,仍将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产生多劳者少得、少劳者多得和不劳者也得的不合理现象,从而打击夫妻一方的劳动积极性。实际上在分居期间,夫妻对各自收入的来源及多少等大多是由自己掌握,另一方很难了解得到。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虽然此时夫妻双方仍保持着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已经事实上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仅仅是保持着一种身份关系而已。所以,将这些财产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更有利于处理分居的夫妻财产关系,更好地体现公民个人经济地位独立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夫妻财产制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财产制度,它的完善和实现还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如夫妻财产数额的查实是一项很难办到的工作,其有赖于税收制度中公民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须将三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稳定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弥补了夫妻一方无权独立支配共同财产的不足,满足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而作为具有灵活性、选择性和适应性于一体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使个人自由意志充分体现,深受大多数人的喜爱,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稳定和谐发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