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0-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或者损害赔偿金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条款,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过分低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受损失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增加违约金,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过分高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则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减少违约金。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可以约定定金条款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要合同标的额的20%;
  b.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
  c.除非明确约定是解除合同的定金,否则适用定金罚则以后,不得要求违反方继续履行;
  d.适用不以有实际损失为条件,如果有实际损失可以同时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和定金罚则,但是不得超过合同价金的总额;
  e.违约方无权要求法院调整定金责任的数额度。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3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