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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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