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祥诉林典兴、林惠娟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10-13 作者:陈丰传律师
林典兴、林惠娟之子林义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欲进行换肾手术,为凑齐手术费用,林义于2005年2月22日向方祥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当场写下借条一张,2005年3月1日林义在云南省肾脏病医院实施换肾手术,因手术不成功,林义在手术台上去世,此后方祥多次找到林典兴、林惠娟要求在继承林义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林义生前向其的借款30000元,但林典兴、林惠娟一直推诿。
2006年12月陈丰传律师接受方祥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陈丰传律师认为林义的遗产远远大于其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第33条的规定,被告林典兴、林惠娟继承了林义的遗产,就应当清偿林义所负的对原告3万元的债务。在林义的遗产价值远远大于3万元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足额偿还林义向原告的借款30000元,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原告方祥的全部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方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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