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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0-10-23    作者:110网律师
    生活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男方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由此可见,抚养费的支付,以分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首先会考虑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否接受一次性付清这种支付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会强行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很充分:1:抚养费是未成年人教育、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限度保护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目的。而一次性给付巨额抚养费用这种支付方式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一旦出现这笔费用被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挪用或者挥霍的情况,孩子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必然对孩子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2:子女成长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父母收入增长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等许多因素都会对子女实际生活费用产生变数,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金额因此可能会发生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再要求增加抚养费,将会遇到很大的阻碍。3: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强行判令父母一方透支将来的抚养费用,很可能造成父母一方生活困难,这同样是不妥当的。
    所以,如果夫妻离婚时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愿,但协商不成,法院则会采取定期给付的方式进行判决。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北京 孔维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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