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费是如何计征的
发布日期:2010-10-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计征标准: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2.1%,其中20%留省使用,80%返拨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占70%,市占10%)。
计征程序:新《土地管理法》把建设用地审批权上收到省、国务院,征地管理费属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发出征地批复文件前,直接征收。属市、县级市的部分,由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办理征地结案手续前征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征收征地管理费。
减免范围:申请减免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妇幼保健院、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自用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征收征地管理费。(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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