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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或伤残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0-10-26    作者:陈富律师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对于需要后续治疗的,一般由医疗机构出具后续治疗费用的证明,以证明后续治疗仍需花费的医疗费。
 
(二)误工费:
    误工时间一般以住院时间为准,对于住院后仍无法正常工作而需要休养的,应由医疗机构出具休养时间的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果为雇佣护工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则在东莞一般参照25/天计算。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院一般仅支持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广东的补偿标准2008年为50/天。
 
(六)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或发票等确定相关的赔偿费用。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评残费用:
    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登记鉴定的,该鉴定费用依法应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以上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希望对各位朋友有用,但是这篇文章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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