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查看资料

商用房开发贷款的流程

发布日期:2010-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产品定义
  商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宾馆(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二)借款人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准登记、具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2. 借款人为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符合上款规定外,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应为二级(含)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或所有者权益不少于20000万元人民币(含);
  3. 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其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其控股公司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且同意提供项目按期完工、项目成本超预算时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的保证。
  (三)贷款项目条件
  1. 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 具备《公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4. 地处商业繁华地段或中心商务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齐全;
  5. 经评估,符合我行规定要求,且写字楼项目应地理位置优越、具备良好的租赁前景;宾馆(酒店)项目借款人应与我行旅游饭店行业指导意见所列重点选择的客户签订长期物业管理协议;
  6. 经评估,项目预期市场前景良好,项目预期净流量现金充裕,贷款还款来源稳定、可靠;
  7. 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贷款方式
  执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应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对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能力能力不足部分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确保贷款担保合法、充足、有效;严禁发放信用贷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