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请廉租房条件
发布日期:2010-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7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同时,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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