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政策
发布日期:2010-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家庭收入低于济南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60%)。
济南市还规定,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除须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或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济南市政府将制订并适时调整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和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相关法律问题
- 我的条件是否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 4个回答20
- 关于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问题 1个回答5
- 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过户政策 2个回答15
- 离异十几年后,房子判给丈夫,自己能否再申请并享受经济适用房? 1个回答5
- 曾家庭申请过经济适用房,是否还可再审。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