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10-30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释〔2009〕10号,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三、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