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伤残等级标准(6级)-重庆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马平原律师
发布日期:2010-11-01 作者:110网律师
对于伤残等级鉴定,一般在交警队主持调解时进行一次鉴定,然后协商相关的赔偿金额;如果达不成一致协议,或者虽达成协议,但一方不愿意履行,(交警队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后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预缴的部分诉讼费,另一方面对鉴定结论双方扯皮的机率降低;
对于案情简单或索赔数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本律师免费帮当事人计算索赔的具体项目、数额。对于复杂需取证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经济能力有限,前期可不收取任何费用(重庆主城以外另行协商),成功后才付律师费。马平原律师联系方式请点击名字即可显示相关网页。
特别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请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6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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