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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正性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11-06    作者:110网律师
 
实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正性的思考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中央提出的“保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病有所医”不仅指患病后能够有地方治疗,而且包括出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后能够有救济的途径,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病有所医”,确保民生安康、幸福。现阶段,病有所医基本上能够实现,然而,一旦出现了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患方能够讨回公道或说法的却难上加难,寥寥无几,并且事实上确实有大量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或医院不存在过错。法院因为没有构成医疗事故或医院存在过错的结论而认定医院没有过错,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导致患方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采取非理性的方式寻求救济,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现象时有发生,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律师就以一案例来探讨如何实现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
一、当事人宋华丽住院治疗情况
因反复咳嗽,咳血,患者宋华丽于200631日住进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36号手术,因术后发现引流管内有似脓性物流出,医生说要做第二次手术。14号进行第二次手术,几天后进食后发现引流管内流出东西,医生看后说不是饭,而是脓,食道镜检查结果诊断为食道有一个小孔,医生说可能是原在县中医院做肺脓疡穿刺抽脓时穿到食管的,又说是放线菌侵蚀造成的。直到21号上午在患方家属的一再要求下,医生才做造影照片检查,检查结果为食道胸腔瘘。经治医生看到照片结果后通知患者家属要做第三次手术,患方没有办法只有做。但术后患者每次吃下后就感到胸前疼痛难忍,但医生说疼也要吃,患者每次吃下后疼痛无法忍受,并频频做呕,持续发热。在413号再次做食道造影照片,诊断为食管架下端狭窄,食管架下端与食道结合处有少量造影剂外漏到纵隔,示为食道纵隔瘘。524日做食道镜和CT检查提示食管瘘口处有一钛夹影。医生安放钛夹,患者及家属均不知道。511号,经胃镜取出支架,并经胃镜取组织做病理切片检查,未发现放线菌。患者要求转院并于61日转往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在同仁医院专门做放线菌检查,未发现放线菌,以后经多次检查均未发现放线菌。
二、本案中医方存在下列过错:
1、医务人员在患者手术中严重违反操作规范,导致患者食道穿孔,后果十分严重。患者的该类手术属于三类手术,根据《手术分类管理制度》的规定,三类手术必须由副主任以上医生才能主刀,而实际情况是,主刀医生并非副主任(以上)医生,他明知自己没有进行此类手术的执业资格却违规主刀,并且主刀时作为科室主任的俞某根本就不在现场指导,后来为了掩人耳目却在病历中人为地加上他的名字,让人一眼就能看出来是在做假。
2、隐瞒手术真相,严重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及医生给患者安放钛夹严重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不但没有给患者治疗带来效果,反而给患者身体带来了伤害。
3、病历造假,违反病历书写规程。三次手术记录单中,手术人员和手术医生签名不真实。
4、隐瞒过失真相,推脱责任,拖延治疗。医院在半个月内对患者连续进行三次手术,并瞒着患者及家属安放钛夹,并始终不承认其过错,到最后不得不承认无法治愈并建议转院治疗。
因与院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患方遂起诉,院方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经长沙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向湖南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同样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仍不服,向中华医学会提出最终鉴定申请,中华医学会开始同意受理,可过了不久却说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应为没有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最强有力的证据,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法官根本就不想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出于同情,建议院方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患方12万元,此案就此了结,患方因此丧失了一生的幸福。
 只要稍微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医疗事故,但鉴定专家却对患方提出的院方存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几个问题避而不谈,反正就说不是医疗事故,明显在偏袒院方。这足以说明这些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与院方有着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微妙关系,不愿意得罪医院特别是大牌医院。要从根本上解决医疗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问题,就必须要解决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本律师有些不成熟的思考,冒昧端捧出来,愿与各界同仁切磋。
一、我国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的现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我国各地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目前的工作模式大致相同,一般均没有自己的人员编制、办公场所、财政经费来源,而是委身于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科室,多数连块招牌也没有,由医政科室的工作人员顺代办理有关杂务。这种合署办公的工作模式,殊为不妥,亟待改革。从依法行政的层面来说,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与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混为一体运作,其合法性值得研究。
二、实现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正性的建议。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必须独立于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这不仅仅是指在办公场所的设置独立,还需工作人员的隶属以及财政经费方面的保障均要独立。由于鉴定委员会系人员编制、办公场所、财政经费来源三无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应诉,从而就规避了法律责任,不利于严谨、科学、公正的工作作风的养成。而且无独立人员编制也确实无力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作出鉴定,因此,尽管全国各地的承办人员均很辛苦、努力,亦难免鉴定工作越来越失信于社会各界的尴尬局面的出现。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必须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应该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行业性的规定对保障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操作有了一个比较完整和系统的规定和约束,但结果却差强人意。究其原因,本律师认为最关键的还是人的因素,即鉴定专家的客观公正性问题。本律师认为,不解决好鉴定专家的客观公正性问题而大谈其他,无异于舍本逐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上述规定明确了专家组组成的原则,即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但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绝对保证鉴定专家偏袒医院的情况发生。上述案例中的鉴定专家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没有利害关系,至少形式上没有,但结果还是偏袒医院。这说明鉴定专家还是从心底里或者说从骨子里就在维护或偏袒医院,因为绝大多数鉴定专家都供职于医院或从事医学研究等工作,他们对医院有着一种天然的医院情结,特别是作为同行,你今天鉴定人家医院的医疗事件构成医疗事故,说不定哪一天人家医院的鉴定专家对你所在的医院或你本人的医疗事件也报复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因此,惺惺相惜,能够维护或偏袒的就尽量维护或偏袒。基于这样的实际情况,要保证鉴定专家公正鉴定,除了程序上的规定外(实际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此规定得比较详细),关键是要有一种惩戒机制,只有对做出不公正的鉴定专家的严厉惩戒机制予以保障,使得鉴定专家因此会受到严厉的禁业限制、民事制裁、行政处分甚至是刑事处罚,使他们一想到如果做出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望而生畏,鉴定专家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公正鉴定。
3、建立一套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认为不公正鉴定的鉴定专家组或鉴定专家进行申诉举报的畅通机制。法律法规规定得再好,如果没有人申诉或举报,有哪个机构或部门会知道?又有哪个机构或部门会“拨草寻蛇打”?正如法院“不告不理”一样,执法监督部门或机构不可能知晓哪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组或鉴定专家存在不公正现象,这就必须给予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一个对认为不公正鉴定的鉴定专家组或鉴定专家申诉或举报的畅通渠道。本律师建议,按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设置方式和设置层级的同时设置独立的申诉举报受理机构,并对受理后的处理期限和处理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性化的措施和规定,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样才有利于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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