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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工伤索赔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0-11-16    作者:110网律师
非法用工工伤索赔的程序

一、非法用工的定义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的主要特征是用工方无主体资格,未经合法登记;或者是使用童工。根据国家要关规定,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
二、非法用工索赔程序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相关精神,原则上非法用工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即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直接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因此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  提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不受理,可以在受到不受理决定书十五日之内到人民法院起诉,余下两个步骤都相同。)
2、  对有关伤残级别由仲裁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
3、  裁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有关赔偿数额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相关规定,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四、赔偿基数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2007年度上海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707元,2008年度工资标准暂时还没有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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