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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关系

发布日期:2010-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解释】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可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办法、程序等,应当依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选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后,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自己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利委托给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应当将自己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权限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做出规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b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涉及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否正常有效的运转,建筑区划内的治安、环保、卫生、消防等许多方面,涉及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因此,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有:扭)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3)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监督具体可以采取如下不同形式,如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形成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各种档案材料。查询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情况等。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有利于其更好地向业主提供服务,履行好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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