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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控告苍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刑讯逼供

发布日期:2010-11-18    作者:110网律师

传唤证
 

 
                 控 告 状 
   
 
       控告人:张保莲,女,53岁,汉族,山东省苍山县卞庄镇?居委会,身份证号:37282319571227××××
    被控告人:卜×,男,山东省苍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警察。
    控告案由:涉嫌刑讯逼供罪
    控告请求: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被控告人刑讯逼供并致控告人人身损害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山东省苍山县公安局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维护控告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
    2006年6月7日,山东省苍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与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清理私烟,这些所谓的执法人员在即未着制服,又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搜查证的情况下就闯入控告人家中,翻箱倒柜查找所谓的私存香烟,屋内院内搜遍都没有搜出一条香烟。这些人在搜查的过程中行为非常粗暴、野蛮,控告人感到十分气愤,这些人也心怀不满悻悻离去。
    6月16日上午10时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卜××带领七八名警察,烟草专卖局董某、马某带领二十余人再次来到了控告人家里,在仍未搜出私存香烟的情况下,卜等人将控告人强行带至苍山县招待所进行审讯。到了县招待所,卜不由分说对控告人劈头盖脸上去就打,用皮鞋对控告人浑身上下乱踢,控告人疼痛难忍惨叫声不断,卜等人为了掩盖住控告人的惨叫声,把控告人的脑袋摁在电视机上,然后把电视机的声音开到最大。他们还对控告人使用“别烧鸡”等酷刑,使控告人的左肩当场脱臼。连续几个小时的刑讯,控告人被打昏三次,人中、虎口等穴位被掐的表皮脱落,一片片青紫。他们看到控告人仍未清醒,赶忙将其送至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待控告人清醒之后,卜等人再次将其带回县公安局继续进行残酷刑讯。
    在县公安局,卜让控告人把腿伸直,然后站在其膝盖上;还让控告人脱掉袜子,卜穿着皮鞋踩她的脚趾;卜还不断用手机敲打控告人的头部。审讯连续进行到16日晚上12点,卜等人看到控告人气息奄奄、生命垂危了,慌忙通知其家人将其拉走。
    17日凌晨,控告人的家人将其接回家中后,为其买来了云南白药等进行急救,并于当天上午将控告人送入苍山县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救治。据苍山县人民医院当天的入院记录记载,控告人当时的伤情表现为:右眼睑钝挫伤、肿胀淤血、球结膜充血,右眼视网膜震荡伤,眶骨骨折(怀疑),右眼屈光不正,右眼、面部及全身多处肿痛,右颧弓部肿胀、皮下淤血,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胸部片状软组织擦伤、皮下淤血。左上臂片状皮肤擦伤、皮下淤血,局部肿胀,双下肢双脚多处皮肤擦伤、皮下淤血,多处软组织挫伤。由于控告人一直诉说右肋疼痛,同年10月28日经山东省安康医院X线透视检查,又发现控告人右侧第六肋骨骨折。
    由于精神方面存在严重问题,2006年6月25日,控告人又被家人送入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据病例记载主要症状有:恐惧、紧张、焦虑、头痛、头晕、做梦多,经常从梦中惊醒,烦躁、说话慢、怕声音;不时出汗,有时恐惧害怕,双手抱头,认为烟草专卖局在打自己,认为烟草专卖局的人要来捆自己(因公安、烟草执法人员执法时都没有穿制服,加之控告人是文盲,所以一直认为6月16日殴打自己的是烟草局的人)。有片段的幻觉、注意力涣散、记忆力有所减退。情绪不稳定,意志活动有所减弱。检查结论是:创伤后应激障碍。2006年10月29日,家人又送控告人去了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检查,该院记载的主要症状有少语、少动,对自己的病症无任识、分析、判断能力,无治疗要求及对以后生活的打算,故无自知力。
    控告人遭受伤害的第二天,其丈夫刘付生到县公安局找到蔡大队长进行交涉,蔡安排县公安局一男一女两名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这两个人到医院看到后也吃惊的说:“怎么打得这么重!”县公安局蔡大队长、崔茂勇、控告人所在村的治保主任马瑞启等人向刘付生提出给控告人五万元作为赔偿。当时,刘付生觉得自己妻子伤得如此严重,现在还难以确切知道最终需要支出多少医疗费,就表示需视治疗情况才能确定。但是,从此以后,县公安局对赔偿之事绝口不提,近几年来刘付生多次找到临沂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临沂市纪检委谢主任,苍山县公安局沈局长、宋副局长、崔茂勇等人要求追究打人凶手卜的刑事责任,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但时至今日都没有得到解决。

   
        控告理由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卜等人出于逼取口供的目的,故意对控告人进行严刑逼供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无论从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等要件来分析,均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维护法律尊严,我们特向检察机关提出对卜的控告,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过问督察立案,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控告人:张保莲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人:范其勋

附:证据材料
 
 

伤情照片(二)
伤情照片(一)为上肢照片,因涉及隐私已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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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要求,已经我们整理后依法转交有关国家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最新消息,本案在最高检和山东临沂市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受害人张保莲已经得到合适、满意的经济补偿和赔偿。因此我们隐去有关人员的姓名。(中国民权法律救济网//www.minquanlaw.cn/  类似纠纷法律救济热线:010-653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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