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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虚构事实而申请工伤认定的结果是如何被撤销的?

发布日期:2010-11-26    作者:李前军律师
一起因虚构事实而申请工伤认定的结果是如何被撤销的?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李前军律师 
昨天下午,我收到了我的当事人给我寄来的由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两份撤销决定通知书。至此,我代理的一起涉及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以捏造事实骗取工伤认定机构的信任而取得的工伤认定结果,并期望以此来逃避人身损害赔偿的意图宣告失败。回想起这个被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的案件过程,可以说该用人单位实在是煞费苦心,但是,在事实面前,假戏是做不成真的。
 
事情的情形是这样的:
 
今年6月间的时候,小张的父亲受一家用人单位的临时雇佣,到这家单位所承揽的一处施工工地进行户外广告的安装活动。没想到,意外发生了,就在工作第一天的夜间,小张的父亲突然从十多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下来,致当场死亡。现场人员立即报警,随后,警方对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及现场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法医尸检确认,死者系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致死。
 
事情发生后,小张与其母亲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为赔偿问题如终没有能形成统一意见。8月上旬的时候,小张找到我,决定委托我代理此案。受理委托后,我在作了相应的前期证据准备后,将案件起诉材料递交到法院。
 
接下来意外的事情发生了,约在10月底的时候,承办法官突然电话告知我,说被告方用人单位拿出一份工伤认定书,提出本案可能是一起劳动工伤赔偿纠纷。这个证据的出现,确实让我本人吃惊。众所周知,如果小张父亲的死亡被认定是工伤,则意味着死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然是有劳动关系的,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之所以我吃惊的是,用人单位曾在警方的陈述中承认,死者是临时找来的,报酬按天计算。同时,其与死者之间没有签署过任何的书面合同。再者,死者家属也明确强调,用人单位没有为死者办理过任何招用工及社会保险手续,既然如此,那么工伤认定机构是根据什么样的证据而认定小张父亲的死亡是工伤的结论呢?
 
因事出突然,甚至连死者家属也全然不知,是我作为代理人才从承办法官这里得到的第一信息,而对此结论如不及时处理,后面的相关工伤异议将涉及到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可以说是相当冗长而繁琐,将对死者家属目前正在进行的雇佣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的进行带来困难。
 
为了进一步了解工伤认定的真实情况,我立即打通了上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经确认,确有该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这回事,电话中还知道主要是用人单位提供了死者系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纸证明,使工伤认定机构作出了此系工伤的认定。我随后以死者家属代理人的身份告知该处,此工伤认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中的事实内容涉嫌捏造,因为其与用人单位在警方的陈述有重大误差,且认定过程中死者家属一方全然不知,缺乏沟通,致实际信息内容出现失误。工伤认定机构听完我的反映,也觉得事情有所复杂,要求我留下联系方式,可能将对本案作进一步后续处理。
 
三日后,经再与该工伤认定机构相关领导反映问题,最后,负责同志提出约好时间,带好当事人到该局去当面了解核实情况。次日,我约好小张及其母亲到某区工伤认定机构当面向负责同志反映了他们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并同时递上用人单位在警方陈述的证据内容,死者家属再次明确强调,用人单位从未与死者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整个工伤认定一事也根本就不知道,事后也是从代理人这里知道的。
 
我同时告诉工伤认定机构,用人单位的意图很明确,其是想通过工伤认定结论对死者家属以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而工伤赔偿与我们在法院提起雇佣损害赔偿诉讼中主张的数额有极大的差别。前者,以上海的现行标准,约200000元左右,而后者,以上海的现行标准,可达到600000元以上。中间悬殊约400000元之多。所以,用人单位能在死亡事故发生后积极提起工伤认定这种在日常的工伤纠纷中少有的表现,其真实的意思就可以理解了。
 
我对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如果工伤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和死者的家属联系一下以进一步准确掌握当事双方的信息,可能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问题了。现在工伤认定已出,对于死者家属来说,其救济的途径就是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该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了,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将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过程对目前经济困难的死者亲属来说,精神上和经济上都有很大的压力。所以,我希望工伤认定机构自己能作出撤销的决定,一方面是自查自纠,自己解决问题,减少后面的繁琐讼程,避免可能被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而陷入被动。一方面是尽可能地减少受害人的压力,算是因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因程序过错给孤儿寡母的死者家属一方带来的不便,给一个法律程序上的鲜明表态……
 
前天下午,我的当事人收到了该工伤认定机构发出的两份撤销决定通知书,一份是对原工伤认定结论的撤销,一份是对原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的撤销。昨天下午,我才亲眼见到这两份撤销通知书的原件。
 
当然,作为代理人来说,通过努力,为当事人打掉案件过程中这一突然出现的风险,是很开心的事。正如我刚才理解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基于侥幸心理追求的结果宣告失败。不过,在正式接到这两个撤销决定通知书之前,我也从原告处得知,现在用人单位知道工伤认定结果被撤销了之后,又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希望确认其与死者之间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看来,用人单位没有放弃其关于工伤的理解与价值追求。
 
下一个风险来了,还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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