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资产转让与资产收购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准确执行《股权投资通知》的有关规定,必须正确区分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分立和吸收合并。
如果将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接受企业,且转让企业不解散,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转让企业在转让后只是由从事营业活动(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或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属于《股权投资通知》规定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
如果企业将“非独立核算”的营业分支,例如一条或几条生产线,多项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转让出去,换得接受企业的股权,则不属于整体资产转让,而属于《股权投资通知》规定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要视同资产销售处理有关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并按规定征税。
如果企业将“非法人”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厂的经营活动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一个或几个有法人资格的接受企业,并且将取得的接受企业的股权及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转让企业的原股东,转让企业解散(清算或者不清算),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合并分立通知》)规定的企业分立。
如果作为“独立法人”的转让企业将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债务转让给接受企业后,将取得的接受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其原股东,转让企业只解散不清算,则属于《合并分立通知》规定的吸收合并或兼并。
相关法律问题
- 股份制转让后的债务及固定资产分配? 1个回答15
- 公司转让资产的决议 1个回答20
- 借钱者换不起钱,逃到国外,担保人把所有资产转让亲属!!! 3个回答20
- 国有资产转让 0个回答0
- 资产收购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批文吗 4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