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协议收购的股票和备付的收购资金,《证券法》有什么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已全部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就与这种规定类似,指定中立的登记结算机构对协议转让的股票进行保管,从而防止交易的任何一方在交易的过程中有舞弊的行为和企图,特别是可以防止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在收购过程中转移股票,使收购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同样,规定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也可以防止投机商或恶意收购人以虚假资金进行假收购。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交易双方来说,必须要有同等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方显公平。既不能单方面约束被收购公司一方,也不能片面限制收购人一方。在整个收购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的确定性,防止虚假交易,需要有中立的证券保管机构和资金保存机构以作为交易的保证。交易的双方也需要这种双向的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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