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不足最低标准 职工诉请补发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0-12-03 作者:魏广存律师
2004年9月原告华文献到被告明光中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食堂管理和男生公寓管理工作,月工资300元,2008年1月起调整到420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其办理医疗、养老保险。后原告多次要求补齐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和养老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未果,于2008年5月20日申请仲裁,明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明光市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明光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20元,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90元,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华文献虽未与被告明光中学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发差额1920元。被告未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2008年1月-5月期间双倍工资,除去已领取的工资,还应付给原告2100元。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后,养老金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被告没有缴纳,应当承担缴纳责任。但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原告已经自行缴纳,被告应将该部分付给原告。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差额工资、双倍工资和缴纳养老金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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