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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0-12-04    作者:李玉更律师
天津市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据市高级人民法院“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2010年天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今年度交通事故残疾赔偿费用、死亡赔偿费用、误工费及抚养费用,均以此标准为赔偿基数计算。今年11日后发生尚未结案的交通事故,适用此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21430元,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480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10675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4926元;
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为42983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2010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农林牧渔业32719元;
采掘业61139元;
制造业35125元;
电力水的生产供应业73575元;
建筑业46302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708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9943元;
批发和零售业33063元;
住宿和餐饮业26019元;
金融业101526元;
房地产业4143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37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71634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007元;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21432元;
教育58764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1051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1470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62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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