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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

发布日期:2010-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保险的相关概念
  1、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由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什么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通俗地说,就是卖给消费者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
  注:人们常常认为保险人就是卖保险的人,实际上卖保险的人经常是指保险代理人,他们是为保险公司卖保险的中介人。保险人则指销售保险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通俗地说,就是买保险交钱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或其有可保利益的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通俗地说,就是被保险所保障的人。
  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老王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并指定保险金给自己的儿子。在这里,某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老王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其儿子是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的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通俗地说,是日后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的人。
  3、什么是保险金、保险费
  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受益人的钱。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保险消费者买保险所应交的钱。
  保险费率,是指人们购买保险需以保险金额计算所交保险费的比例,即每千元(一般以 1千元为单位)保险金额应交多少保险费,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费率,通常以‰来表示,简称费率。
  注:老王花200元购买了一份100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于购买后的第二个月发生车祸,被鉴定为二级残废,保险公司给付75000元的赔偿。这里,200元是保险费,购买10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为2‰。100000元是保险金额,75000元是保险金。
  (二)保险的种类
  主要介绍一些常用的分类方法。
  1 、 按 投保主体 划分,有 个人保险 和 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为对象的保险,可以理解为零卖的保险。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对象的保险,可以理解为批发的保险。
  2 、按保险期限 划分,有 长期保险 和 短期保险 。一般来说,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保险称为长期保险,一年以下(含一年期)的保险称为短期保险。
   3 、 按 保险标的(对象) 划分,保险可分为 财产保险 、 人身保险 、 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四大类 。
  (1 )财产保险 :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对象)的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有形财产保险(如车险、企业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如车辆停驶损失险等)。
  (2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象)的保险。按 保险责任 划分,又可分为 狭义的人寿保险 、 年金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和 健康保险 。
  A .狭义的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俗地说,是以人生存或者死亡为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具体又分为三类: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至某一约定时间为给付条件)、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到某一约定时间都给付保险金)。
  B .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约定年龄后生存时,每间隔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有的还是一种特别的两全保险。
  C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们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而得到保险金的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伤残或死亡得到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通常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而报销医药费的一种附加保险。
   D .健康保险,又叫医疗保险,是因人们患病而得到保险金的保险。
  (3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对象)的一种保险。可分为公众责任、产品责任、职业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等。
  (4)保证保险 : 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约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也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4 、 按 保险的功能 划分,可分为 保障型保险 、 储蓄型保险 、 投资型保险。保障型保险,是指重点提供死亡、疾病、意外保险金的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储蓄型保险,是指重点提供日后到某个时间的生存保险金的保险,如少儿教育保险、养老保险。保障型保险和储蓄型保险统称 传统型保险 。投资型保险,也称 新型保险,是指有红利和投资收益分配功能的保险,人们所交的保险费中部分放于投资帐户,如各种分红保险、万能保险、连结保险。
  (三)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内容
  (1)从 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 上看,其内容构成有:
  A.主体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B.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
  C.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包括其他法定应记载事项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2)从 条款的拟定 上看,其内容构成有:
  A.基本条款。 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由保险人拟定。
  B.特约条款。 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
  2、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一些具体有关情况、保险费与保险金的数额等内容。
  (2)暂保单。 也称临时保险单,是在一些情况下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分支机构签发
  注: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在有效期内它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
  给投保人的、用以证明保险责任在一定期限内生效的书面文件,待审核后换发正式保单。
  (3)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等同。
   (4)保险单。 是保险合同最正式和最规范的文本。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四)保险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一般权利
  (1)知情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公平交易权。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消费者的特殊权利
  (1 )获取保险凭证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 )知悉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部分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
  (4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该权利的时限为二年。保险人应对该类请求及时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收回部分保险费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6 )终止合同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7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8 )同意保单转让或者质押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9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如实告知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视情况承担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或者不退还保险费。
  3、通知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知的范围包括: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及地址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重复保险的。
  4、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5、施救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抢救期间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6、提供索赔证明资料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协助代位追偿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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