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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保户须知

发布日期:2010-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或许您已经是一名寿险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或许您正在准备为自己或家人投保人寿保险,那么您就应该阅读以下事关您权益的事项:

  1) 犹豫期

  为了保证客户投保平安的险种纯属理性、自愿,平安为所有的新客户提供一段犹豫期来对自己的投保行为作一冷静的考虑。在犹豫期(投保人签收保单后十日内)内,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过公司体检者将扣除相应的体检费用。

  2)按时支付保险费

  按期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所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否则,保险合同将是无效的。第一期以后的续期保险费,投保人仍有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维持保单有效。公司现提供多种多样的续期收费服务,客户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避免因为遗忘或其他原因导致过了宽限期后仍未缴纳保费,造成保单失效。

  3)宽限期

  续期保费虽然订有缴费日期,但若是客户一时资金周转不灵,公司可容许客户有一定的宽限期(从保单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此日起60天),在宽限期内,客户的保单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仍负保险责任,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客户的保险权益就不会受到影响。 
 
  4)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将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复效

  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复效时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失效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交足两年保费的,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费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6)解约

  投保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交足两年保费的,公司在收到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费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7)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如果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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