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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31: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举家户口迁移的,是否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日期:2010-12-07    作者:程才律师
承包方举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不一定当然就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根据承包方举家迁入地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分析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言。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耕地和草地。”之所以法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如果全家迁入了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就可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福利,即使失业了,也可依社会保障制度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补助金,如果因种种原因导致全家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水平的,也要享受最低收入保障,保证全家生活。如果不收回其原承包的农村土地,就会两头获利,既享受城市居民福利,又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解决一部分新增人口的农村土地承包工程问题,产生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受益上的不公。但要指出的是,承包林地的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后,发包人不得收回其承包的林地,可以继续承包经营,也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主要因为,目前我国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在小城镇一旦遇到工作困难,还要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如果他们回到农村后无承包地耕种了,就会抢劫生活来源,造成社会问题,影响到社会安定因此承包期内,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仍为其保留承包经营权。这里所说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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