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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0-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主要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3人至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的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9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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