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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0-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明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或其他机关的撤销决定;
(四)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凭证;
(五)《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六)《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

  三、办事程序
(一)向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30日内凭受理文书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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