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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0-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它是指全体股东在股东成员中指定某个成员作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股东以外的人来代理股东进行申请登记注册活 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盖章或者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鉴于其重要性,将专节论述。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合法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资机构应是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 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报告应明确载明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其中以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经注册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如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的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应当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这里应提交两种文件:一种是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一种是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文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均是自然人,所以,能载明其姓名和住所的文件应是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方式应据公司章程而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果是股东委派产生,应提交经委派股东盖章的对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如果是 选举产生,则应提交股东会的决议,该决议由会议的股东盖章或签署姓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的载明其聘任经理事项的聘任书。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任职文件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其任职可以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指定产生。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是委任书、股东会决议或者载明国家投资部门或授权部门指定任职的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于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9.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住所是租赁用房的,需提交房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的证明文件及租赁协议。

 公司的住所是股东作为出资投入使用的,则提交股东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或有关房产权证明的文件及该股东出具的证明文件。

 除上述九种文件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 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
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 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并由社会公众认购该股份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 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 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 数;(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指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会议。 创立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 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有权依法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发起人在筹办公司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费用,出自公司财产。如果发起人虚报或滥用筹办费用,会使公司财产减少,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当对筹办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为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其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股东名称 或姓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等内容。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 有关的财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是证明发起人法人资格的文件。发起人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其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发起人是其他法人的,应提交 能够证明其法人资格的有关文件。如社团法人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符合法定表决权的股东签名或盖章。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时,首先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1.公司住所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是租赁的,应提交房主的房产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文件应是《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在建房也可以是有关房产的投资证 明、开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住所是发起人作为股份投入使用的,应提交发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房产证明文件,并应提交发起人出具的 出资说明。

 1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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