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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35:对发包人违法收回调整农村家庭承包地的情形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0-12-12    作者:程才律师
家庭承包中,一般由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如发包人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则是对家庭承包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由于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用益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不管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成立承包合同关系,均应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返还承包地的要求。据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而产生纠纷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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