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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0-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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