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从事哪些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发布日期:2010-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违反者如何处理?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
1.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2)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规格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不予公示;(3)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4)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5)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质次价高商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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