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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0-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
  (1)排他性。它是指同一发明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对其进行制造、使用和销售等,否则属于侵权行为。专利实际上并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
  (2)区域性。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3)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
  (4)实施性。除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专利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在给予保护的国家内实施其专利权,即利用专利技术制造产品或转让其专利。
  专利实际上就是个人或企业与国家签订的一个特殊的合同,个人和企业的代价是公开技术,国家的代价是允许一定时间的垄断经营权利。
  (5)独占性。独占性是指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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