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法律适用存在冲突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110网律师
前者诉讼时效的起算属不定时间,而后者是确定时间,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时会无所适从;而且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还款期限不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多年争执不休的问题,如果按以上两个条文执行,会加剧此问题的争议。不仅如此,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还涉及到买受人迟延履行支付价金义务的起算点等诸多法律问题。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但其是关于对无名合同处理的规定,其中是否含有“分则中有明文规定的,首先适用分则的规定”之意尚不明确。如果不用司法解释对以上问题加以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很可能会造成对同一纠纷的处理因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出现不同的结果,有失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以上两个条文容易产生的问题尽快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方便于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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