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是工伤

发布日期:2010-12-27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都工伤律师李英俊】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电瓶车等非机动车)造成损害是工伤

2010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见//lawyer028.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1226974),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该项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构成工伤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但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另外,在交通事故中采用“私了”就难以算作工伤。“首先需要划定是否是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其次还要认定是谁的责任,这些都必须通过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认定。”一旦“私了”,时间、事故责任、地点均无法明确,也就难以进行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从离开家门或者单位开始计算,非“必经途中”也算上班路线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必须是在“必经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而此次草案中删去了“必经途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