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规定中的“明知”?
发布日期:2010-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更改、换掉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被当场抓获的;
(2)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3)事先已被警告,而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产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的。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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