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1-01-02    作者:李英俊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010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1216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1231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成都律师李英俊)(24小时开通,请勿短信咨询)
法律咨询QQ610122990  电话:(02865850088
E-maillawyerliyingjun@vip.qq.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www.scdpw.org
(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3980790988预约,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邮编:610036
李英俊律师备注: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李永专业律师
河南信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4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