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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金融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防控

发布日期:2011-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有金融职务犯罪,是指国有金融领域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或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国有金融职务犯罪的犯罪类型主要是国有金融领域内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发放贷款、非法拆借、非法出具或承兑票据等犯罪。
  一、当前我国国有金融职务犯罪的几大特点与成因
  当前我国国有金融职务犯罪呈现如下几大特点:(1)犯罪的主体基层化;(2)从个人犯罪向集体犯罪和集团犯罪发展;(3)犯罪手段智能化、复杂化;(4)犯罪的隐蔽性增强。(5)犯罪金额巨大。如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中行巨额亏损案中,这个县级市银行总资产只有100亿,却亏损了4.83亿美元(相当于40亿元人民币),给国家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6)罪犯案发后即携款外逃其他国家;(7)金融职务犯罪的国际化,特别是与洗钱犯罪共生的金融职务犯罪增多。
  从当前国有金融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来看,国有金融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复杂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犯罪的主观原因
  1.个人职业道德观念淡化。当前金融机构偏重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削弱了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市场经济大潮下,由于缺乏职业道德教育,部分银行职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蔓延,生活上寻求刺激,对金钱产生强烈的欲望,一旦时机成熟,就会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铤而走险,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2.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分不清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也认识不到违法犯罪的后果严重性。
   (二)犯罪的客观原因
  1.国企改制过程中资金供求失衡为滋生金融职务犯罪提供了外部环境。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据国资委统计,从1999年到200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21.7万户减少到15万户,减少了30.9%;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的改制面已达81.6%,与此同时,新的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的大量增加,从而对资金的需求大增,势必导致资金供求紧张。于是一些人就采取非法手段如行贿金融机构主管、主办人员获取贷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信贷资产的目的,这在客观上为金融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
  2.国有金融企业本身体制改革不完善是产生金融职务犯罪的又一潜在诱因。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尤其是国有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银行除了作为国家计划的执行部门和财政的出纳部门外,还有了一定的市场资源选择权和被选择权。这样就使一些有寻租条件和机会的人开始蠢蠢欲动,为一己私利钻空子、找路子,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3.金融法制与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给犯罪分子留下了许多可趁之机。另一方面,刑法在打击和惩治金融职务犯罪的规定上,还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之处。从当前金融监管理念方面来看,金融监管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较少。也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的重点,同时,中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虽然存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行业监管体,以及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两大功能监管体,但是分业监管如果没有必需的协调机制,必然会导致监管真空和灰色交易地带的形成。
  二、构建我国特色的国有金融职务犯罪的预防与监管体系
金融职务犯罪的产生虽然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是归根到底是犯罪的收益与成本严重不对称,因此要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就必须要加强监管,根据我国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我国应该在金融市场体系内构筑一个金融监管网。
  这个金融监管网由四个层面组成: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金融行业的监督、社会监督、金融监管。
   (一)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
  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位于第一层,具体措施如下:
  1.要完善防范机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员工的理想信念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观念,加强员工八小时动态监督机制,切实做到警种长鸣,提高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要健全监督体系,系统地建立由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以及重点地对发放贷款、签发存贷汇票、信用证、拆借资金及电脑操作人员等进行监督,真正实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统一的监督机制。
  3.要坚持制度先行的原则,积极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并及时将之制度化,严防出现制度监控的盲区。
   (二)金融行业的监督
  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协会来监督金融职务犯罪的发生,具体功能如下:
  1.统一的金融协会可以加强金融机构之间在遏制和打击金融职务犯罪时的联系;
  2.统一的金融协会可以使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加强对金融职务犯罪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3.统一的金融协会可以帮助金融监管机构收集信息,提供证据,在打击金融职务犯罪时发挥优势,如帮助司法机关了解、掌握复杂的金融犯罪手段。
   (三)社会监督
  预防金融职务犯罪,需要我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努力。加强金融职务犯罪的外部监管,社会监管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体方法如下:
  1.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预防监督金融职务犯罪工作,。
  2.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预防监督金融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群众监督举报机制。
  3.随着金融职务犯罪的发展,金融系统职工家庭与金融职务犯罪的联系有所加强。因此,在社会监督上,还要重点注意对金融职工家庭的监督。
   (四)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最重要的一层,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外部金融体制。预防和减少金融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金融行业特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2.完善金融法制建设。
  3.加强区域与国际合作。随着,金融职务犯罪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在司法方面,应该与欧美各国建立起更有效的国际司法沟通机制,签订条约,加大引渡犯罪分子和追缴国有资产的力度。在监管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理念,如举行国际交流合作会,共同探讨金融职务犯罪预防与监管方法。
  4.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监管技术和监管机构两个方面。
  5.完善金融监管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严查严惩”,二是“公开透明”,三是“汲取教训”,杜塞漏洞。
  同金融职务犯罪做斗争,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一方面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金融职务犯罪活动,以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多层次的预防机制,以抵御日益加剧的金融职务犯罪,保障金融机构安全运行。
  总之,预防金融职务犯罪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必须坚持条块结合、标本兼治、群防群治、常抓不懈,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金融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从而保证金融系统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梁琪.“当前金融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J].广西金融研究,2004,(3).
  [2]楼笑明.“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人民检察,2004,(7).
  [3]李红梅.“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动因及其预防”[J].福建金融,2001,(12).
  [4]罗少锋.“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必须坚持五个原则”[J].现代金融,2003,(4).
  [5]姚兆兴.“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初探”[J].金融与法,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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